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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事假、家庭照顧假是否會影響投保薪資?

Q:
老師好,想請問關於勞保的投保薪資,月薪資總額應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在計算時,是否要先扣除事假、家庭照顧假等的扣款再計算投保薪資呢?還是以原議定薪資作為投保薪資? 是否可參考衛署健保字第0940062709號函如果員工是領取固定月薪,因為遲到、早退、曠工、請假等原因,導致當月薪資減少,這種減少是因為「違反勞雇約定」或「未達契約工時」而未領取全部薪資。健保投保金額仍以「原本約定的固定月薪」為基準,不因個別月份的扣薪而調整投保金額呢? 勞保是否亦有相關函釋或判決為依據呢?謝謝!
A:

依內政部70年9月26日臺內社字第44941號函略以,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未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按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為保障彼等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及避免投保單位於該期間申報調高投保薪資巧取保險給付,依上開說明及相關規定,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以上第44941號函與衛署健保字第0940062709號函持相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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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講師:黃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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