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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規定更改

Q:
您好: 公司原本的年終獎金發放規則寫在工作規則裡,是約定1個月獎金並計入薪資結構(也就是事先約定13個月) 但現在公司高層把年終獎金發放規則改為視營運狀況發放(也就是恩惠性給予),這樣子的工作規則變更算是對員工的不利益變更嗎?在更改後需要每位員工個別同意嗎?
A:

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公司將工作規則明定具有工資性質之一個月獎金,修改為視營運狀況發放之恩惠性給予之非工資性質;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勞動契約約定工資之議定及調整,因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需要徵得個別員工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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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講師:黃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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