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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齡退休後,續聘問題
請教老師 本公司有一同仁即將滿65歲屆齡退休,此同仁已向公司表示其健康狀況及體力尚佳,足以勝任公司所交付之任務.公司亦答應其繼續留用,但改為一年一聘之聘任人員。請問: 1.同仁於屆齡時是否應請其先辦理退休手續後再予以重新聘任。 2.聘任時因職務、職責維持不變,其年資是否重新計算、薪資可否重新核定、應給予特休假嗎?
1.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同法第54條強制退休規定「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65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勞工於屆齡時,如其工作年資符合上開自請退休之規定,應准其先辦理退休手續後,再予以重新聘任。
2.承上,如其工作年資尚不符合自請退休規定,且即將滿65歲屆齡退休,公司可准其先辦理退休手續後,再予以重新聘任。或不辦理退休手續繼續聘任,且年資應予併算、薪資不可重新核定,並應給予特別休假。
相關課程可參考黃竑鈞老師【「勞動事件法」施行條文逐條解析與具體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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