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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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休假

Q:
老師好因3/11公司活動(星期六),3位長官出勤,公司以公假另予補休1天。另其中1位長官緊接著3/11晚上及3/12(星期日)又出差,這部分該如何處理。會違反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嗎? 3位長官均為免打卡人員。 謝謝老師
A:

每周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日,一日為休息日。

貴公司同仁12日出席活動,該日為休息日?還是例假日?休息日出勤必須給付加班費,但得雙方同意補休;如為例假日則依法不得工作。

至於同日(12日)有同仁出差,出差的再途時間不算工時,如有工作事實,如同前述。至於不打卡之規定,應屬勞資間之約定,依法雇主仍需記錄員工出勤狀況,僅有委任人員,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無記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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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講師:章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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