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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相關
您好 老師 我想詢問關於育嬰留職停薪相關事宜 公司員工是做二休二的班別 一人一職 各司其職 公司內部也沒有備勤人員遞補 現在有兩名員工同時請育嬰留職停薪半年,導致廠內有兩空缺位置,公司必須招聘兩位新人替補位子,同時因為工作類別因素,每位新人入職、受訓到真正上崗,至少需花費兩個月,但如此,請育嬰假的員工回來後,公司沒辦法保證他能回原崗位,可能需從新竹調動到台南廠,又或是如果都沒有職缺,就沒有他們能做的工作,想請問老師,除了招聘短期契約代理人之外(上包協力廠商不同意),還有哪些處理方式?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條第9款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復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如來函所述,招聘兩位新人替補位子,可以定期契約方式僱用。
二、除非公司有同法第17條規定之情事;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     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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