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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特休問題
本人於103/10/30到職,在113/11/21至114/3/31申請育嬰留停,共計4個半月,於114/4/1回公司上班並只給予我去年度尚未使用完的3天特休,公司採曆年制算法,請問這是合理的嗎?如果公司於115/1/1要補我特休,又應該是幾天呢?
一、103.10.30-103. 12.31工作滿2個月又1天,特休提前給。
二、104.01.01-113.11.20工作滿9年10個月又20天,採曆年制,113年休112年曆年制特休有15日。
三、113.11.21-114.03.31申請育嬰留停,共計4個又10月,不計工作年資。
四、114.04.01復職時,103.10.30-113.11.20年工作年資應予併計。這時如仍採採曆年制,會有103.10.30-103. 12.31工作滿2個月又1天,104.01.01-113.11.20工作滿10個月又20天,需要提前給。
五、綜上所述:建議114.04.01復職之特休年資及特休假給予,回歸到職之週制計算,比較單純又容易計算。103.10.30-113.11.20工作滿10年又21天,113.11.21-114.03.31申請育嬰留停工作年資不與採計,114.04.01復職時休113年週年制之特休有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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