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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派遣禁止轉掛

Q:
在應徵實習的這段時間,我觀察到業界大部分公司都還是照著舊有的方式,就是請派遣公司推派人選上去,要派單位面試後決定人選,再跟派遣公司說要用這個人,請派遣公司發offer給他;至於這個派遣員工的勞健保和員工福利,則是掛在派遣公司那裡,完全不會跟要派公司沾上邊。想請問這種規避雇主責任的行為,亦即俗稱「轉掛」,應該怎麼樣舉證呢?考量到排前面試並不在勞檢項目裡,想了解如果要舉發這樣非法的行為,應該要採取什麼樣的措施呢?要派單位會受到什麼樣的罰則呢?或是勞方能如何捍衛自身的權益? 再麻煩您回覆了,靜候佳音。 謝謝
A:

有關要派單位事前面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處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當事人得就招募廣告、面試時間、地點、人員姓名等能收集或受領之資料,交付主管機關查處,同時當事人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2及3項規定(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向要派單位提出締約請求(書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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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講師:章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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