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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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換補休天數

Q:
8/15離職,尚有176時加班費未補休,勞資雙方協議後 決定從8/16起 開始請補休(176/8=22天),8/16-9/15(不含例假日)。請問8/16-9/15(這期間的例假日)是不是也要支薪,還是只支薪22天
A:

依據勞基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故補休時數計算不含8/16-9/15(這期間的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休假日)所以遇到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休假日仍要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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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講師:黃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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