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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定假日遇例假日加班費問題題

Q:
假設員工固定每週日、週一為排休日 請問: 1.需要明確訂定週日為休息日、週一為例假日嗎? 2.如週一遇國定假日,而週一需臨時出勤,則加班費如何計算? 3.法規規定國定假日遇休假日須補假一天,但如果補假日又需臨時出勤,則加班費要如何計算?
A: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除非採四週變形工作時間,否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故:

1.需要明確訂定週日為休息日、週一為例假日;

2.如週一為例假日,週一國定假日遇到公司排定例假日,應另行給予補休假一天;且原週一之例假日,除非有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否則是不能上班,上班違法會被處罰鍰,出勤當天工資還要加倍發給。

3.法規規定國定假日遇例假日及休息日須補假一天,如果補假日又需臨時出勤,加班費計算依休假日出勤之當天工資加倍發給。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最新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NEW!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

回覆講師:黃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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