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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留職停薪「復職後」的福利金
您好, 我想要請教關於:留職停薪「復職後」的福利金。 事由: 本司同仁因流產之故,申請因病留職停薪從2/24/10/14~2025/1/14留職停薪,於2025/1/14復職,期間共計93天(三個月又ㄧ天)。 但因本司職工福利辦法有寫明:留職停薪者,復職後需扣滿三次福利金,方始能享有福利金。 2025/1/17職福會發放的春節禮金,排除該同仁未給予~是基於:該同仁1/14回來,尚未繳納福利金,並依本司辦法也未扣滿三次福利金,故無法享有福利。 公司福委會O姓委員說:他有於3/11致電到永華市政中心詢問上述事由。 該O姓委員於3/11臨時會議上,公開口述轉達:市政中心承辦的回覆~「公司職福辦法訂~留職停薪者,復職後需扣滿三次福利金,方始能享有福利金。」 「此款辦法~公司違法! 但無罰則,若有人舉報,則會進行輔導。」 想了解: 某些私營企業、或查詢屏東縣政府的職福辦法,和本司都制訂一樣同款的辦法規定:「公司職福辦法訂~留職停薪者,復職後需扣滿N次福利金,方始能享有福利金。」 倘若上述辦法內容,實屬違法! 請問~ 1. 公司違法了嗎? 2. 倘若違法,需了解是違反哪一項法令或條文的部分? 還請清楚告知,謝謝您!
福利金之處分應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責,雇主不應主導代為處理,應依據福委會之章程或決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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