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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改變是否合法
我想請問老師。 因工程試車需求,由原本的8小時常日班改成12小時輪班。 輪班時間為2/7~2/16。中間無休假,這樣是否有問題?? 另外2/3~2/6為正常上班日8小時。(該區段已有加班6小時) 以上面這樣子上法,會有甚麼問題嗎?? 如果從2/3號開始算,是到幾號開始就有問題呢??感謝您
除了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得採行4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輪班時間為2/7~2/16,中間無例假日;尚不違反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外;如採單週正常工作時間或2週抑或8週彈性工時制度,這樣就會違反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之規定。
2/3~2/6為正常上班日8小時。(該區段已有加班6小時),如正常加延長工作時間單日未超過12小時,尚無違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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