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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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相關問題(出勤、給薪、職安)

Q:
1.依據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且經勞資會議同意後通過,實施4週變形工時,連續工作12天休例假2天,符合2週例假2日。(勞檢說未7休一違法)。 2. 依據長照服務法,配合政府長照2.0政策,服務人員及時間對服務使用者有服務不中斷義務故經勞資會議通過採國定假日挪移補修。依據勞基法第39條及第24條第2項之規定,國定假日加班工資支付應依實際工作時數計算。月薪員工未經同意自己跑來加班,已給付2倍時薪,勞檢說違法要給一日薪資雙倍。 3.以上均有簽訂勞動契約,勞檢發文表示違法,請問如何申訴,說真的違法嗎?所以任何恩惠性給予都不用給,只要符合勞檢就好? 4.聯合辦理職業衛生訓練,勞檢表示未另外分開專門時間辦理,不予承認,需限期改善,並視為高風險場所(我辦公室大概只有2人辦公),其合理性?
A:

1、如果貴單位是4週變形適用之對象即不違法,可每2週給予2日例假。

2、國定假日出勤並非依據勞動基準法24條給付加班工資,是依據第39條且無論工作幾小時(8小時以內,超過8小時部分依據24條計算加班費)皆以1日加班工資給付。

3、是否違法依據法律規定,貴單位管理行為必須依據事實認定合法性。

4、安全衛生訓練之規範必須依據相關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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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講師:章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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