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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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員工問題

Q:
請問老師: 一、員工給薪方式一部分在台灣,一部分在大陸,是否可行?台灣有勞健保,大陸是否可不保社保? 二、員工未預告離職是否有相關罰則? 三、試用期間內資遣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提供員工返台假(一年四次,一次七天),是否可不再提供年休假? 五、五大社保依去年度平均工資投保,若為新進員工依據為何? 六、已簽訂台灣公司勞動契約,需額外簽訂勞動合同嗎?
A:

一、員工給薪方式一部分在台灣,一部分在大陸,此方式是可行的。另外該員工在大陸長期工作,因與大陸企業建立勞動關係,按規定是要參加大陸的社保,惟依照大陸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於今年10月25日發布《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已在臺灣參加勞健保,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臺灣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必在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換言之,臺籍員工在大陸只須參加醫療、生育和工傷等三種社會保險。

二、員工離職,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才能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如未依照上述程序離職,因而給企業帶來損失的話,應當賠償公司的損失。

三、試用期間內解除是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條件,是不必支付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可以把年休假日數分配在返台假日數裡面

五、依進入公司的第一個月計算

六、這種情形屬於派遣關係,是不必再簽勞動合同的。

 

相關課程請參考協會網站【大陸台商人資人員教戰手冊】、【大陸員工請假管理、工資規定與社會保險福利管理 】、【大陸勞動合同管理(訂立、執行、變更、解除、終止)與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

回覆講師:蕭新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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