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基礎入門—勞動契約終止操作實務
台中 │ 東海大學推廣部(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四段1727號)
2026/11/20 ~ 2026/11/20
周五 09: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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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總時數6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 課程大綱 |
| 1、勞動契約終止之法理及實務 2、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表達形式上的差異 3、雇主經濟解僱勞工事由的剖析: (1)歇業與轉讓的操作定義 (2)轉讓商定留用是雇主絕對的特權還是必須遵循一定原則 (3)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該如何分辨 (4)構成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的要件為何? (5)判斷員工不能勝任的標準及管理工具的使用 (6)雇主經濟解雇的事由與最後手段原則的運用,不同事由間是否有差異,雇主所盡義務是否不同? 4、雇主懲戒解僱勞工事由的剖析 (1)虛偽意思表示的類型 (2)雇主就員工虛偽意思表示,除解雇外,所受損得否要求賠償? (3)員工職場暴行如何分辨,與刑法上之規定有關嗎? (4)員工職場上之侮辱到何種程度算重大,暴行需要到達重大程度嗎? (5)職場上的衝突該如何看待?頂撞上司、說幹話、批評公司政策 (6)員工因涉刑案該如何處理?等待判決還是自行處理? (7)構成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情節重大之要件 (8)情節重大與不能勝任間之關係及運用 (9)故意之行為與情節重大間之關聯 (10)管理上員工哪些行為可視為曠職? (11)繼續曠職三天,一個月曠職達六天如何認定? (12)雇主行使懲戒解雇權的除斥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有否可扣除之事由? (13)懲戒解僱最後手段之適用涉及那些事由 (14)雇主可否以懲戒解僱事由與員工交換自請離職 (15)員工職災醫療期間能否依據法定事由解僱? 5、雇主及員工契約終止預告之問題 6、勞工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的要件 (1)雇主有哪些違法事由,員工可隨時離職並請求資遣費 (2)雇主有哪些違法事由,員工必須在除斥期間內終止契約才能請求資遣費 (3)員工終止契約的除斥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 |
章鴻年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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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 曾任: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科長
■ 專長:
勞動契約、勞動條件、勞資爭議、勞資關係、不當勞動行為